<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六 | ||||||||||||
单位(盖章):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76 | 654002225CF20500 |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77 | 654002225CF20600 |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3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78 | 654002225CF20700 | 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传销财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79 | 654002225CF20800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0 | 654002225CF20900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1 | 654002225CF21000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2 | 654002225CF21100 | 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91号)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3 | 654002225CF21200 | 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局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9号)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4 | 654002225CF21300 | 对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9号)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5 | 654002225CF21400 | 对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9号)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6 | 654002225CF21500 | 对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9号) 第七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7 | 654002225CF2160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8 | 654002225CF21700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或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实施,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9 | 654002225CF21800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0 | 654002225CF21900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1 | 654002225CF22000 | 对在食用盐市场销售禁止销售的盐制品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二)土盐、硝盐;(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经化工部批准的以盐为原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2 | 654002225CF22100 | 对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3 | 654002225CF22200 | 对欺骗、贿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4 | 654002225CF22300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或高于规定的库存量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5 | 654002225CF22400 | 对销售粮食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十七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6 | 654002225CF22500 |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7 | 654002225CF22600 | 对出售不能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及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8 | 654002225CF22700 | 对出售拼装车或报废汽车整车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9 | 654002225CF22800 | 对未将报废的汽车、拖拉机、机电设备拆解,整车、整机转卖或重装转卖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0 | 654002225CF22900 | 对投标人互相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1 | 654002225CF23000 | 对中标人违法肢解、转包、分包工程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2 | 654002225CF23100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3 | 654002225CF23200 |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在销售塑料购物袋时违反公平竞争和明示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第8号) 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4 | 654002225CF23300 | 对商品零售场所违反塑料购物袋采购规定行为的处罚 | 无 | 【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 第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5 | 654002225CF23600 | 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11月4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6 | 654002225CF23700 | 对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违法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11月4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7 | 654002225CF23800 | 对被吊销文物资质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8 | 654002225CF23900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于2000年7月8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9 | 654002225CF24000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律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10 | 654002225CF24100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无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立案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