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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确认类) | ||||||||||||
单位(盖章):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2225QR00100 | 动产抵押登记 | 无 | 【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7月5日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 4.对符合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5.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登记决定; 6.未严格审查动产抵押登记条件,对财产造成损失或产生股权纠纷的; 7.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8.在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 | 654002225QR00200 | 股权出质在册、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1.受理阶段: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股权出质设立申请。(2)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核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4.送达阶段:将《登记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伊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对股权出质登记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 4.对符合股权出质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5.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股权出质登记决定; 6.未严格审查股权出质登记条件,对出质财产造成损失或产生股权纠纷的; 7.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8.在股权出质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 | 654002225QR00300 |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创建公示 | 无 | 【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年223号文件) 工商总局、省级和副省级市以及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应参照上述规定,申报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企业,应当是下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公示的企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108号)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连续两年以上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活动。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合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诚实守信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申请参加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开展和考核认定工作。 | 企业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到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属地初评审通过的向自治区工商局推荐。 2.审查阶段:可克达拉工商局核审,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命名公示决定。并发布公告。 4.送达阶段:将命名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公示条件的及时予以撤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守重企业”申请予以命名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守重企业”申请不予命名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认定考核义务,对应当予以命名的不命名,或者对不应当命名的予以命名; 4.未严格考核认定“守重企业”申报材料而进行命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