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它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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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它行政权力)
单位(盖章):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654002225QT00100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备案【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于2010年6月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
   (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
   (三)物业管理合同;
   (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五)医疗服务合同;
   (六)宾馆、酒店、旅游等服务合同;
   (七)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八)贷款合同;
   (九)运输合同;
   (十)商业保险合同;
   (十一)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十二)商业性培训合同;
   (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十四)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同。
   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受理的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听证、组织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3.决定阶段: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颁发盖有合同备案章和合同编号的合同样本。
4.送达阶段:送达盖有合同备案章和合同编号的合同样本;
5.事后监管阶段:对合同提供方使用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已备案的合同,当事人要求修改未获同意,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3.在备案过程中或在合同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备案,或者对不应当备案的予以备案;
5.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4002225QT00300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公开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1.抽查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2.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3.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54002225QT00400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1.检查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对经营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
2.处置阶段: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经初步调查,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
3.移送阶段: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2.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3.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4.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54002225QT00600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核
【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5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                                    
【规范性文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自2009年5月2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条: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企业、机关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开0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1.立项阶段: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审查阶段: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公布阶段: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4.解释备案阶段: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未办理的情形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的;
3.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的;
5.出现的腐败行为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发现并认定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商品采取相应的措施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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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6
对抽检不合格商品予以处罚后的公示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五条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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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7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2号)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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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工商行政管理局

8
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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