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可克达拉市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
统计工作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主席令第15号)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可克达拉市统计局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统计局1.告知阶段: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阶段: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置阶段: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移送阶段: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立案调查。
5.事后监管阶段: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2.工作程序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