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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局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 |||
单位(盖章):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
序号 | 类 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需要调整职权 |
一 | 行政许可 | 共8项 | 调整0项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保留 |
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保留 |
3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执业医师注册 | 保留 |
4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考核 | 保留 |
5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 保留 |
6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审核和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 保留 |
7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 | 保留 |
8 | 行政许可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保留 |
二 | 行政处罚 | 共 141 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保留 |
3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以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保留 |
4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5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 保留 |
6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7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保留 |
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处罚 | 保留 |
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的处罚 | 保留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 保留 |
11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12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 保留 |
13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保留 |
14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保留 |
15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保留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保留 |
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保留 |
19 | 行政处罚 | 对教学环境质量、教室校舍等设置不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处罚 | 保留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积极做好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保留 |
21 | 行政处罚 | 对供学生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保留 |
22 | 行政处罚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法规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保留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2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2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 保留 |
2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2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2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 保留 |
2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 保留 |
3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 保留 |
3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 保留 |
3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 保留 |
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保留 |
34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保留 |
35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 保留 |
36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37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 保留 |
3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 保留 |
3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 保留 |
4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消毒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保留 |
4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保留 |
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保留 |
4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保留 |
4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4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4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保留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保留 |
49 | 行政处罚 | 对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保留 |
50 | 行政处罚 | 对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处罚 | 保留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或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处罚 | 保留 |
5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保留 |
5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 保留 |
5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保留 |
5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拒绝承担尸检任务或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史资料的处罚 | 保留 |
5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保留 |
5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 保留 |
5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 保留 |
5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保留 |
6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 保留 |
6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保留 |
6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保留 |
6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 保留 |
6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 保留 |
6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 保留 |
6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保留 |
6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保留 |
6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 保留 |
6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保留 |
7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 保留 |
7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 保留 |
7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保留 |
7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保留 |
7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保留 |
7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保留 |
76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保留 |
7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保留 |
7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或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保留 |
7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 保留 |
80 | 行政处罚 | 对心理卫生服务人员违反执业范围开展业务的处罚 | 保留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保留 |
82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保留 |
83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保留 |
8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保留 |
85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保留 |
86 | 行政处罚 |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保留 |
87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保留 |
88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保留 |
8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保留 |
90 | 行政处罚 |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违规管理导致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保留 |
9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直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绝接诊病人、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 保留 |
92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保留 |
93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保留 |
9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 保留 |
95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未按规定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保留 |
96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超范围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97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98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处罚 | 保留 |
99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未建立健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保卫措施的处罚 | 保留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运输、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处罚 | 保留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履行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保留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保留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依法开展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未依照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保留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保留 |
105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的处罚 | 保留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的处罚 | 保留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或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及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 保留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处罚 | 保留 |
109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未按照规定转诊、违规使用处方药品、出具医学证明、伪造卫生统计资料、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报告的处罚 | 保留 |
110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违规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保留 |
111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 保留 |
112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保留 |
113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保留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保留 |
11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保留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或泄露个人隐私的处罚 | 保留 |
118 | 行政处罚 |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发现医嘱违规,未报告;泄露患者隐私,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中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 保留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保留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121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处罚 | 保留 |
122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购进第二类疫苗、未遵守规范接种程序、异常反应未及时处理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保留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记录、公示、告知询问、登记报告的处罚 | 保留 |
124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计划分发供应疫苗、未建立记录的处罚 | 保留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保留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泄露患者隐私、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保留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保留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保留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保留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 保留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保留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处罚 | 保留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保留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 保留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保留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 保留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的处罚 | 保留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 保留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三 | 行政强制 | 共 5 项 | |
1 | 行政强制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保留 |
2 | 行政强制 | 封闭、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 保留 |
3 | 行政强制 | 权限内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保留 |
4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 保留 |
5 | 行政强制 | 权限内封闭对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保留 |
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调整0项 |
… | …… | ……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调整0项 |
… | …… | …… | |
六 | 行政检查 | 共5项 | 调整0项 |
1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保留 |
2 | 行政检查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3 | 行政检查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4 | 行政检查 |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5 | 行政检查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七 | 行政确认 | 共0项 | 调整0项 |
1 | …… | …… | |
… | …… | …… | |
八 | 行政奖励 | 共0项 | 调整0项 |
1 | …… | …… | |
… | …… | …… | |
九 | 行政裁决 | 共1项 | 调整0项 |
1 | 行政裁决 | 权限内对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内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以及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同一天内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的裁决 | 保留 |
十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2项 | 调整0项 |
1 | 其他类 |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 | 保留 |
2 | 其他类 | 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