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卫生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置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08号公布,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9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4日公布,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令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第80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