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卫生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一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第80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以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第80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对拒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七款: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 2016年4月17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 2016年4月17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32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对教学环境质量、教室校舍等设置不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处罚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对未积极做好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对供学生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法规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对未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十一条第六款: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对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对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对医疗机构消毒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1 | 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2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对医疗机构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对违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对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卫生局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