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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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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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法规】2016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