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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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
项目
1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对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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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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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对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处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对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第六项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对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对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在2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处罚【法律】《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2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对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法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对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的处罚【法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对财政部门征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财政部门征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财政部门征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对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对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15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15年1月3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15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检查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决定阶段: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

6.事后监管阶段: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