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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项目 | ||||
1 |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财政部 2005年(财监[2005]103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适用本办法。 |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财政部门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定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措施 |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停拨经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财政部门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定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对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强制 | 【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1号)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 对追回国库库款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15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 | 暂停采购活动 | 【法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 | 停止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 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治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