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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档案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其他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 【规章】《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 企业单位 | 师市档案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师市档案局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初审(包括企业报送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机构设置及职责说明、主营业务范围等材料);拟写初审意见;向企业反馈初审意见;材料复审。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审查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同意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贯彻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界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与审查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审批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归档范围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归档档案严重缺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移交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7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师市档案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师市档案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报送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对重大活动形成档案进行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发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师市档案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师市档案局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验收组按程序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同意,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58号)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 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师市档案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师市档案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分管局领导审定或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3.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3月档发字〔1998〕 6号发布实施) 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 企业 | 师市档案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师市档案局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备案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销毁档案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档案缺失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