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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城市公共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车辆城市客运运输证核发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客管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 | 1.受理阶段: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2) 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实现集中审批或者联合审批的,为避免对同一申请事项进行重复审查、核查,可对类似审查环节予以整合,统一组织。 3.决定阶段: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 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4.送达阶段: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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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权限内涉路施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序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企业、其它组织 | 路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新价非字(1998)68号 |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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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公路行驶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
企业、其它组织 | 路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新价非字(1998)68号 |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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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行驶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企业、其它组织 | 路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新价非字(1998)68号 |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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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公路用地树木更新、砍伐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企业、其它组织 | 路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新价非字(1998)68号 |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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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企业、其它组织 | 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新价非字(1998)68号 |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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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
企业、其它组织 | 路政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新价非字(1998)68号 |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