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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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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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的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或者城市客运运输证,擅自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
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⑶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⑷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⑸说明处罚依据。
⑹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⑴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⑵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
⑴当事人自觉履行。
⑵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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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租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颜色标识,配置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安全防范装置等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非出租车不得喷涂出租车颜色标识、配置标志灯等出租车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的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出租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颜色标识,配置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安全防范装置等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非出租车不得喷涂出租车颜色标识、配置标志灯等出租车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
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⑶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⑷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⑸说明处罚依据。
⑹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⑴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⑵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
⑴当事人自觉履行。
⑵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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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随车携带出租车营运证件;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不得途中甩客;不得无故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不得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的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随车携带出租车营运证件。
㈡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
㈢不得途中甩客。
㈣不得无故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㈤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㈥不得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
㈦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
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⑶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⑷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⑸说明处罚依据。
⑹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⑴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⑵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
⑴当事人自觉履行。
⑵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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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㈡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㈢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㈣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
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⑶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⑷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⑸说明处罚依据。
⑹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⑴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⑵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
⑴当事人自觉履行。
⑵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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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㈡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㈢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㈤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㈥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㈦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
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⑶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⑷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⑸说明处罚依据。
⑹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⑴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⑵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
⑴当事人自觉履行。
⑵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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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㈠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㈡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㈣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㈤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㈥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㈦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㈧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
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⑶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⑷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⑸说明处罚依据。
⑹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⑴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⑵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
⑴当事人自觉履行。
⑵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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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㈠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㈡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㈢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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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阶段:
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⑶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⑷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⑸说明处罚依据。
⑹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⑴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⑵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
⑴当事人自觉履行。
⑵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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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客管处













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
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⑶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⑷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⑸说明处罚依据。
⑹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⑴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⑵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
⑴当事人自觉履行。
⑵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
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⑶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⑷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⑸说明处罚依据。
⑹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⑴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⑵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
⑴当事人自觉履行。
⑵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规章】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2.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
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⑵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⑶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⑷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⑸说明处罚依据。
⑹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
⑴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⑵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
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 :⑴当事人自觉履行。⑵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法律】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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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法律】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其它组织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企业、其它组织路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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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其它组织路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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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企业、其它组织路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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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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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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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企业、其它组织路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开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