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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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
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强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扣押车辆、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公告九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1.催告阶段: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决定阶段: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阶段: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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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强制
【法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法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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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强制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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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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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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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非公路标志的强制
【法律】《公路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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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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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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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强制
【法规】《道路运输条例》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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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强制
【法律】《公路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企业、其它组织路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开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超载车辆的强制
【法规】9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其它组织路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开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对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事后监管阶段: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