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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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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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客运执法人员可以在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城市客运集散地、公交和出租车停靠站点、城市道路口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固定检查关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客管处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
  ⑴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运输车辆证件的;
3.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
4.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检查
【法律】《公路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企业、其它组织路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
  ⑴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对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运输安全等进行约定。
 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  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经营者不得利用车载广播、电视播放非法音频、视频。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
  ⑴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54002219JC00400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车辆安全档案,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开
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
 ⑴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