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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国资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2228QT00100 | 章程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号)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 市属国有企业 | 市国资委 | 向社会公开 | 10 | 无 | 市国资委 | 1.受理阶段: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咨询服务。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核意见,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654002228QT00200 |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薪酬管理、董事、监事选派、国有股权代表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号)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8日修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市属国有企业 | 市国资委 | 向社会公开 | 1 | 无 | 市国资委 | 1.受理阶段: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审查阶段: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书。配合市委组织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对企业的薪酬水平进行核定,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派出监事会或委派监事对市出资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办理有关委派工作 ;企业聘用法律顾问须向国资局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向国资局报备法律顾问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绩效考核分; 2.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考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现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654002228QT00300 | 战略规划 | 【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改)(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 市属国有企业 | 市国资委 | 向社会公开 | 4 | 无 | 市国资委 | 1.受理阶段: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咨询服务。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执行阶段:作出审核意见,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国有企业既定的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和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654002228QT00400 | 投融资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5号)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市属国有企业 | 市国资委 | 向社会公开 | 4 | 无 | 市国资委 | 1.受理阶段: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审查阶段: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进行调研,对项目申报材料、实施程序进行审核,按规定时间作出审核决定。 3.执行阶段:收到企业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项目经批准实施后,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融资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654002228QT00500 | 股权及产权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5号)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改)(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 市属国有企业 | 市国资委 | 向社会公开 | 20宗 | 无 | 市国资委 | 1.受理阶段: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咨询服务。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654002228QT00600 | 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日常监督及收益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 市属国有企业 | 市国资委 | 向社会公开 | 15 | 无 | 市国资委 | 1.受理阶段: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审查阶段: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提供的全面预算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收到企业实行全面预算、决算管理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4.执行阶段: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及时处理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现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654002228QT00700 | 企业经营评价 | 【规章】《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3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的要求。 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捏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融励约東業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构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 市属国有企业 | 市国资委 | 向社会公开 | 15 | 无 | 市国资委 | 1.受理阶段:向企业解释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醒企业准备好各种材料。 2.受理阶段:按程序受理,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654002228QT00800 | 党群工作管理 | 【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市属国有企业 | 市国资委 | 向社会公开 | 6个 | 无 | 市国资委 | 1.受理阶段:做好国有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民族团结先进党组织、民族团结先进个人及各类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上报工作。 2.审查阶段:审核推荐材料,出具推荐报告;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做好政审工作。 3.决定阶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召开党委会确定并上报。 4.执行阶段:一是对各企业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是评选结果公布后,及时告知各企业。三是如在推荐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推荐程序,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报送推荐的应取消其资格; 2.对不按要求公示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654002228QT00900 | 监事会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内部审计工作指导、重大事项报告 | 【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改)(2003年国务院令378号)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 市属国有企业 | 市国资委 | 向社会公开 | 3 | 无 | 市国资委 | 1.受理阶段:向企业解释进行专项审计和重大事项报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开始专项审计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审计前要提醒企业准备好各种材料。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2.审查阶段:做好材料审查,需要时向市政府报备案材料。 3.执行阶段: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依法查处逾期仍不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告查处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造成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2.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3.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 4.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造成资产损失的; 5.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