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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权限内集体合同的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于15日之内审查完毕。逾期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四师、可克达拉市各团场及企业 | 四师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 依申请 公开 | 无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阶段: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阶段: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权限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 四师可克达拉市各用人单位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 依申请 公开 | 不收费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实地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3、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对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权限内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企业、社会组织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审批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齐材料。 2.审查阶段: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权限内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企业、社会组织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审批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齐材料。 2.审查阶段: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4.送达阶段:制作书面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材料,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 | 【法规】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 企业、社会组织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审查,审批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齐材料。 2.审查阶段: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4.送达阶段:制作书面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