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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劳动用工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公民 、企业 、其他组织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 主动公开 | 无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决定阶段: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复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文) 【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全文) | 公民 、企业 、其他组织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 主动公开 | 无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的复议事项,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行政复议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示,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复议决定书书(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企业年金计划核准备案 |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6号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全文) | 企业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动公开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处务会集体研究后向局领导报告。 3、决定责任:局领导批示通过后,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单证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 第二章第五条: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的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 第二章第六条: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第八条: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账,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五章第十八条: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 |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 | 主动公开 | 无 | 四师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每月对实施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进行核定当月工资总额。 2、审查责任:按照计划、工资福利有关政策,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社会保险稽核 |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 公民 、企业 、其他组织 | 第四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稽核。 2、稽核检查责任:稽核部对立案稽核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稽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地稽核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稽核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复核责任:复核案件相关稽核文书,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追回违法违规金额决定前,应制作《稽核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将《稽核整改意见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按干部管理权限公务员辞去公职审批;公务员辞退审批 | 【规章】《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 【规章】《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 公民 | 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审查所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务会集体研究。 3、决定责任:将研究结果向人社局分管局领导汇报,由人社局分管局领导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印发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按干部管理权限公务员申诉 | 【规章】《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 公民 | 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可克达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于受理的案件,根据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要求和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报兵团申诉公正委员会研究决定。 4、送达责任:将研究决定送达申诉人。 5、事后监管责任: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予以纠正;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能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3.未严格审核导致重大错误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