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单位(盖章):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序号类   别职权名称及数量需要调整职权
行政许可共21项调整0项
1行政许可权限内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活动的审批保留
2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保留
3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保留
4行政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保留
5行政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保留
6行政许可水生野生动物捕捉、捕捞许可保留
7行政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保留
8行政许可权限内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查保留
9行政许可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审批保留
10行政许可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保留
11行政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保留
12行政许可险坝改变原运行设计方式的审批保留
13行政许可用水计划指标许可保留
14行政许可权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保留
15行政许可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保留
16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保留
17行政许可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审批及验收  保留
18行政许可权限内凿井的许可保留
19行政许可渔业捕捞的许可保留
20行政许可开垦禁止坡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开垦国有荒坡地的审批保留
21行政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保留
行政处罚共80项调整0项
1行政处罚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的处罚保留
2行政处罚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保留
3行政处罚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保留
4行政处罚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保留
5行政处罚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保留
6行政处罚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保留
7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保留
8行政处罚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保留
9行政处罚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保留
10行政处罚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保留
11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保留
12行政处罚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方旭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保留
13行政处罚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保留
14行政处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保留
15行政处罚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保留
16行政处罚对违反防洪规划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的处罚保留
17行政处罚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保留
18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的处罚保留
19行政处罚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保留
20行政处罚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凿井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处罚保留
21行政处罚对水库、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处罚保留
22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处罚保留
23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保留
24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保留
25行政处罚对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行为的处罚保留
26行政处罚对爆破、钻井、打井、挖筑浴池(塘)种植高杆农作物、设置拦河渔具行为,对开垦土地、开采地下水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行为的处罚保留
27行政处罚对未经审查同意、未按要求设置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保留
28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保留
29行政处罚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和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保留
30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取水及修筑临时设施取水的处罚保留
31行政处罚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井点布局、开采层位开采的处罚保留
32行政处罚对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和水源替代方案的处罚保留
33行政处罚对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未的被批准及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保留
34行政处罚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保留
35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保留
36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保留
37行政处罚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保留
38行政处罚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保留
39行政处罚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为给予的处罚保留
40行政处罚对供水水质、水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的处罚保留
41行政处罚对转供或者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的处罚保留
42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处罚保留
43行政处罚对供水不承担供水设施维修责任行为的处罚保留
44行政处罚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超计划用水未按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行为的处罚保留
45行政处罚对非居民用户未按照规定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的行为的处罚保留
46行政处罚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行为的处罚保留
47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保留
48行政处罚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和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处罚保留
49行政处罚对二次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处罚保留
50行政处罚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行为的处罚保留
51行政处罚对水库、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处罚保留
52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处罚保留
53行政处罚对机动车擅自在堤顶、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通行的处罚保留
54行政处罚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保留
55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保留
56行政处罚对违反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检疫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保留
57行政处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保留
58行政处罚对未经审定推广、经营新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行为的处罚保留
59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的处罚保留
60行政处罚对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等行为的处罚保留
61行政处罚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等活动行为的处罚保留
62行政处罚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保留
63行政处罚对违反水产苗种药物使用、生产经营、生产检疫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保留
64行政处罚对使用破坏方式、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保留
65行政处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保留
66行政处罚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的处罚保留
67行政处罚对未经审定推广、经营新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行为的处罚保留
68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保留
69行政处罚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保留
70行政处罚对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及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处罚保留
7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质量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保留
72行政处罚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保留
73行政处罚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处罚保留
74行政处罚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保留
75行政处罚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行为的处罚保留
76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保留
77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保留
78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保留
79行政处罚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保留
80行政处罚对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行为的处罚保留
行政强制共5项调整0项
1行政强制对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的强行拆除保留
2行政强制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或者封闭保留
3行政强制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处罚保留
4行政强制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保留
5行政强制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强制治理保留
行政征收共3项调整0项
1行政征收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保留
2行政征收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保留
3行政征收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保留
行政检查共7项调整0项
1行政检查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保留
2行政检查对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保留
3行政检查防汛抗旱监督检查保留
4行政检查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保留
5行政检查对水资源事项的检查  保留
6行政检查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保留
7行政检查对城市建设项目供水配套设施的检查保留
行政给付共1项调整0项
1行政给付节水措施专项补助保留
行政奖励共1项调整0项
1行政奖励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保留
行政确认共1项调整0项
1行政确认权限内围垦河道的确认保留
其他行政权力共7项调整0项
1其他行政权力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保留
2其他行政权力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保留
3其他行政权力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备案保留
4其他行政权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审查与审定保留
5其他行政权力水库大坝注册登记保留
6其他行政权力水库降等报废审批保留
7其他行政权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保留
合    计九大类12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