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林区伐木不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未修改、审批,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在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存放砂、石等,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拒不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等活动,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破坏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在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等原生地貌,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项目建设期间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一下的罚款;(二)主体工程已完工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对处罚。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2016年7月2日主席令12届第48号。)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方旭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2016年7月2日主席令12届第48号。)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6.07.02修正)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676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7-3-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文号】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阻碍防洪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体污染的,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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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修正)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反行洪、输水要求,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林木等,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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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修正)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07.02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反行洪、输水要求,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林木等,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违反防洪规划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07.02修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反防洪规划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修正)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6.07.02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水流的工程,影响防洪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6.07.02修正)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07.02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凿井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凿井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取水工程设施。
   对未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计量设施的机井,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三)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开采深度、层段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在禁采区不执行关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水库、水闸、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水库、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2011年4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4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水库、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水量调度指令。在汛期和出现旱情时,还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水库、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由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采取强制调度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水库、水闸、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2011年4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4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6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固定标志;对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利工程,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由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对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不按规定报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在山区、丘陵区依法采金、采石、挖砂、取土、挖药材、挖掘野生灌木,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尾矿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流入河道、水库、渠道、农田和自然排洪沟。
   第二十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凿井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爆破、钻井、打井、挖筑浴池(塘)种植高杆农作物、设置拦河渔具行为,对开垦土地、开采地下水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一万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获作物的(堤防防护林除外);(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开渠、打井、爆破、钻探、坟藏、存放物资、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存放无聊、修建厂房和其他设施的;(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国家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爆破、钻井、打井、挖筑浴池(塘)种植高杆农作物、设置拦河渔具行为,对开垦土地、开采地下水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经营活动,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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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审查同意、未按要求设置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一条: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修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和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修正)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及根据下达的缴费通知书缴费时间要求等,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和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对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取水及修筑临时设施取水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含水力、火力发电取用水),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或者修筑临时设施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取水及修筑临时设施取水,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井点布局、开采层位开采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修正,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
对未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计量设施的机井,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活饮用水水源、重要工业项目用水水源、绿洲边缘生态用水水源为重点区域,划定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井点布局、开采层位开采,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和水源替代方案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修正,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在禁采区不执行关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和水源替代方案,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对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未的被批准及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不按规定报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在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公民 、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在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对供水水质、水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此条例。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公民 、
企业 、
机关 、
事业单位 、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供水水质、水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未及时调查取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
4.利用工作之便,私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对转供或
者盗用公
共供水的
行为的处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 2010.12.13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转供或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未及时调查取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
4.利用工作之便,私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对建设项
目的节水
设施没有
建成或者
没有达到
国家规定
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修正)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巡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未及时调查取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
4.利用工作之便,私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对供水不承担供水设施维修责任行为的处罚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 2010.12.13修正)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l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供水企业不承担供水设施维修责任的行为,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未及时调查取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
4.利用工作之便,私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超计划用水未按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修正)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发布次年初实行)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超计划用水未按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行为,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仔细核查留存的相关纸质、电子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未及时调查取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
4.利用工作之便,私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对非居民用户未按照规定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发布次年初实行)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对非居民用户未按照规定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的行为,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未及时调查取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
4.利用工作之便,私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修正)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行为,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未及时调查取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
4.利用工作之便,私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对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016.07.02修正)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未及时调查取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
4.利用工作之便,私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和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和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对二次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处罚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对二次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未及时调查取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
4.利用工作之便,私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可按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能力计算用水量。
【法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行为,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未立案,未及时调查取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
4.利用工作之便,私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对水库、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2011年4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1年4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水库、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由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采取强制调度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水库、水闸、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处罚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2011年4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1年4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固定标志;对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利工程,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由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对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对机动车擅自在堤顶、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通行的处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2011年4月2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4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堤顶、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设置机动车辆禁行标志,禁止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擅自在堤顶、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通行的,由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机动车擅自在堤顶、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通行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者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12.28修正)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对违反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检疫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12.28修正)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休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水法规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要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审理阶段: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要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12.28修正)
第二十四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水法规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要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审理阶段: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水政监察人员要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对未经审定推广、经营新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12.28修正)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12.28修正)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对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14.07.29修正)
   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1.01.08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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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12.07修正)
   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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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水产苗种药物使用、生产经营、生产检疫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12.07修正)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 2013.03.01施行)
  第九条: 从事水生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水域进行消毒,履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防责任,并建立养殖档案。
养殖档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水生动物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鱼药的来源、名称、用量以及贮存设施等有关情况;
(三)监测、消毒情况;
(四)水生动物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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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破坏方式、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12.28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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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12.28修正)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12.28修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对未经审定推广、经营新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12.28修正)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12.07修正)
   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企业、公民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阶段: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报批阶段: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对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及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质量检测业务行为的处罚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法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法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5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行为的处罚(无此项权力)
【法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对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8号)
   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0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水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行为,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查处分离程序,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签批。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力。
5.复核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进行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听证阶段: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水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7.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