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的强行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修正) 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排入河流、湖泊等水域的废水、污水,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排放标准。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水、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限期拆除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者承担。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在江河、湖泊等水域设置的排污口,恢复原状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或者封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修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限期清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实施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工具机械等查封、扣押,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强制治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主动进行治理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