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征收类)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水资源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2000]45号)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交付办法(一)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除生物措施外),按恢复其等效标准的造价一次性缴纳;(二)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中的生物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时,按下列规定缴纳:1.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1.0-2.0元一次性缴纳;2.从事开矿、采金、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持续生产经营活动继续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除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外,再按年销售总额的0.1%缴纳;非法开矿、采金、采石、取土者,应立即取缔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加倍缴纳补偿费;3.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缴纳;4.经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坡度在坡地开荒的,必须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实际开垦荒地面积每亩20元一次性缴纳。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告知阶段:告知当事人水土保持补偿费数额确定方式、补偿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 2.审核阶段:核定补偿费缴纳金额。 3.收缴阶段: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收费的; 5.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对水资源费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修正)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含水力、火力发电取用水),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0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民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水资源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征收标准有关总是的通知》(新发改农看价[2015]1724号) 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2.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受理申报阶段:取水单位或个人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机关报送取水量。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取水量进行核实,按相应的标准核算缴费额。 3.决定阶段: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07.02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发布次年初实行)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第二款: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第三款: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核定,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水资源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新城城字(1989)12号)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除按标准水价收取水费外,超计划部分需要缴纳加价水费。对超计划用水加价幅度具体规定如下: 超计划10%以下的(含10%),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 超计划11%至20%的(含20%),按标准水价的二倍加收水费。 超计划21%至30%的(含30%),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水费。 超计划31%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五倍加收水费。 对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计划用水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另加收三个月超计划水费总额的费用,并限期降低用水量。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受理申报阶段:用水单位或个人在每年的3、6、9、12月向水资源管理中心上报每季度水费发票。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用水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水费发票进行核实,若实际用量超过上季度计划用量,需核算超计划加价水费金额。 3.决定阶段:开具加价水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加价水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加价水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加价水费的; 5.在加价水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加价水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