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承办     机构公开          范围办理       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   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节水措施专项补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第五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需要用水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推广使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节水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农业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具体规定由自治区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事业单位、特定公民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0可克达拉市水利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