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修正)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公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向社会公开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制定方案、计划及上报审核阶段:制定实施方案、计划,并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报市政府审定。 2.组织实施阶段:组织成立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批准、审定的实施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 3.受理审核阶段: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方案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受理、审核推荐对象申报材料。 4.评审公示阶段:评审领导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将初评结果经师局审批、市人社局汇签后,将最终人选进行公示。 5.表彰阶段:市水利局将通过公示的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表彰不予表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表彰予以表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奖励的; 5.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