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序号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     对象承办     机构公开          范围办理       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责任   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
1
权限内围垦河道的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6.07.02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防汛抗旱办公室



0可克达拉市水利局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围垦河道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围垦河道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围垦河道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围垦河道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