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序号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 范围 | 办理 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权限内围垦河道的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6.07.02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防汛抗旱办公室 | 向 社 会 公 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围垦河道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围垦河道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围垦河道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围垦河道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