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它行政权力)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12.28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发文号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 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检查方案阶段:(1)制定年度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受检时间、范围、方式等;(2)公布检查方案,确保相对人了解有关信息;(3)通知受检相对人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环节阶段: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阶段:(1)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环节阶段:(1)由主要负责人审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做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2)对年检合格的, 出具年检合格确认证书等文书;(3)对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提出整改措施,责令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依法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5.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水政(渔政)监察支队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受理阶段:主管部门对发生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参与调查。 2.处置阶段:经日常检查、受理举报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移交案件后,对于上述行为进行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对行为人和行为事故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备案 |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公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水资源管理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受理阶段:受理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申报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阶段:(1)自正式受理取水单位或个人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询问等。(3)对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3.决定阶段:对申请材料形成相关意见或备案。 4.送达阶段:将意见反馈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检查鉴定 |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011.01.08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第四款: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防汛抗旱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受理阶段:受理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检查鉴定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阶段:(1)自正式受理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检查鉴定的申报材料之日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2)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3)对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3.决定阶段:对申请材料形成相关意见或备案。 4.送达阶段:将意见反馈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水政资〔1997〕538号)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一)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认可后,即应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二)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即应进行审查核实。(三)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防汛抗旱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受理阶段:受理市属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阶段:(1)自正式受理市属水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给予注册登记。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复文件,并发放注册登记证。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登记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登记;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011.01.08修正)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第18号)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防汛抗旱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受理阶段:受理小(1)型水库的降等报废审批,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受理的,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或修正材料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会审等技术审查。 3.决定阶段:对审批同意的,出具降等或报废的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对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016.08.25修正) 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 | 0 | 无 | 可克达拉市水利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 3.决定阶段: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初步设计文件作出批复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