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第四师七十四团美丽连队建设优固新型绿色建材生产站改扩建项目等四个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8日-2026年10月13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204室
邮 编:835219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电话 |
| 1 | 第四师七十四团美丽连队建设优固新型绿色建材生产站改扩建项目 | 74团3连 | 新疆优固商砼有限公司 | 新疆众科咨询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第四师74团3连,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17'9.449",北纬42°46'41.938"。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拌合车间、水稳车间、塔楼、原料棚、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矿粉筒仓、外加剂储罐、综合服务楼、危废贮存库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57%。 |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水稳拌合站、商混拌合站搅拌楼采用全封闭形式,搅拌机产生的废气采用各自配套的“集气罩+袋式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顶部排气筒(DA001、DA002,顶部排放口距地面15米)排放,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矿粉筒仓产生的废气均经仓顶“脉冲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仓顶排放,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合理处置,不外排。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严禁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运至74团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废料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该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4.8078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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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可克达拉市宏达木业进出口木制包装箱建设项目 | 68团5连 | 可克达拉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 | 新疆众科咨询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第四师68团5连,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55'32.967",北纬43°52'12.632"。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改造,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生产车间3座(其中,1#生产车间用于原木贮存、剥皮、切割;2#生产车间用于贮存成品;3#生产车间用于胶合板加工、木箱组装)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总产木箱2500万个。项目总投资4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92%。 |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袋式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版、热压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模温机产生的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须参照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合理处置,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运至68团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废料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该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0.115吨/年、二氧化硫0.019吨/年、氮氧化物0.07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70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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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华垦乳业特种乳研创文化中心项目 | 79团团部 | 新疆华垦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众科咨询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第四师79团团部,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3°15'33.135",北纬43°45'50.105"。项目利用新疆华垦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乳粉厂预留空地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综合楼1座(包含展览厅、多功能会议室、实验室、办公室等)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7%。 |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经营过程中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气采用“集气罩或万向罩+干式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合理处置,不外排。运营期实验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废料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为挥发性有机物0.0094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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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新源县绿泽种植专业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 72团13连 | 新源县绿泽种植专业合作社 | 新疆众科咨询有限公司 | 2021年7月23日,师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批复《关于新源县绿泽种植专业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师市环函〔2021〕14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部分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进行了变更,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之规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 | 主要变更内容 (一)生产工艺变更。生物质热风炉排气筒高度由40米变更为15米。 (二)污染治理措施变更。生物质热风炉烟气处理工艺由“双碱法脱硫”变更为“袋式除尘+双碱法脱硫”;新建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更。该项目变动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1424吨/年、二氧化硫0.043吨/年、氮氧化物1.088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主要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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