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日师市生态环境局对伊宁县天旺粮油加工厂蛋托加工项目等两个项目拟进行审查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伊宁县天旺粮油加工厂蛋托加工项目等两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3日-2026年7月10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204室

    邮    编:83521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伊宁县天旺粮油加工厂蛋托加工项目 70团 伊宁县天旺粮油加工厂 新疆天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第四师70团,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32'47.687",北纬43°51'56.950"。项目依托原有项目进行改建,主要改建内容有拆除原有燃煤土窑设备,新建烘干隧道(配套1台3吨/小时生物质热风炉)、成品收托房、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贮存库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6.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64%。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生物质热风炉产生的废气采用“SNCR脱硝+袋式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关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合理处置,不外排。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运至70团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0.42吨/年、氮氧化物0.788吨/年、二氧化硫0.94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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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产3万吨塑料管材项目 经开区城北区 新疆可克达拉通达管业有限公司 新疆花城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该项目位于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0'36.646",北纬43°57'49.349"。项目主要改建内容有新建年总产1.2万吨PE管材生产线6条、年总产1万吨PVC管材生产线8条、年总产0.4万吨涂塑钢管生产线1条、年总产0.4万吨注塑材料生产线1条、原料堆放区、产品堆放区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22.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78%。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2#、3#厂房混料工序、4#厂房抛丸、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均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DA004、DA006)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1#、3#厂房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均采用“集气罩+RCO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5)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2#厂房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RCO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活性炭吸附+碱式喷淋塔”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须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内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无组织排放(含臭气浓度)须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合理处置,不外排。运营期若产生生产废水,须循环利用,严禁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排水管网排至可克达拉市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废料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当地政府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10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936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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