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的响,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可克达拉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可克达拉市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限制燃放区域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1.可克达拉市内由滨河西路乌孙山南路长江西路长江东路岳麓山南路滨河东路滨河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2.文物保护单位;

3.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点。

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可克达拉市滨河西路西环路汉江西路昆仑山北路黄河西路黄河东路岳麓山北路七一七大道东环路滨河东路滨河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除禁放区外的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除外)。

二、有关要求

(一)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外,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地点和禁止燃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广大职工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或者96359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附件:可克达拉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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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可克达拉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备注:

      1.距离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环保大厦子站直线距离:滨河西路1020乌孙山南路318米、长江西路1270米、长江东路1950米、岳麓山南路2373米、滨河东路2620米;

  2.距离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河滨饭店子站直线距离:滨河西路402米、乌孙山南路2160米、长江西路2632米、长江东路2618米、岳麓山南路876米、滨河东路13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