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作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拟对1个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现将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日—12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建设环保大厦
联系电话:0999-8188144
邮编:835219。
拟作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项目
名称: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申请单位:霍尔果斯金边水务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黄河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
排污口类型:新设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设置地点: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六十四团三道河右岸(东经80°40′41.880″,北纬43°56′40.801″)
排放方式:连续排放
入河方式:管道,自兵团分区污水处理厂南侧起,通过约33km排水管道进入三道河
8.排放总量与控制要求:近期(2026—2029年)核定年排放废水总量不超过878万立方米(其中,6—9月日排放废水总量不超过1.6万立方米;其他月份日排放废水总量不超过2.8万立方米),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年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439吨、40.06吨、4.39吨、131.7吨;远期(自2030年起)核定年排放废水总量不超过682万立方米(其中,6—9月日排放废水总量不超过1.6万立方米;其他月份日排放废水总量不超过2.0万立方米),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年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341吨、30.26吨、3.41吨、102.3吨。
9.排放标准:特殊时段(6月—9月)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分别不高于50mg/L、3mg/L、0.5mg/L、15mg/L,其他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9920—2020)表1标准限值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标准限值;非特殊时段各项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9920—2020)表1标准限值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标准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