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易丰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烘干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等三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12日-2025年9月18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204室
邮 编:83521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电话 |
1 | 易丰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烘干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 67团 | 可克达拉市易丰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伊犁金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023年6月5日,师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批复《关于易丰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烘干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市环审〔2023〕28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生产工艺和部分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变更,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之规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 | 变更内容 (一)储运工程变更。3个拱形储存仓变更为2个拱形储存仓。 (二)环境保护措施变更。生物质热风炉产生的废气治理工艺由“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45m高排气筒排放”变更为“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双碱法脱硫+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治理工艺变更后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限值要求,且变更后全厂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颗粒物1.0015吨/年、氮氧化物3.06吨/年、二氧化硫0.566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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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豪马塑胶、塑料制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 | 61团 | 新疆豪马塑胶有限公司 | 伊犁语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61团,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52'28.231",北纬44°23'13.346"。项目依托原有厂房进行改建,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3栋厂房(设置年总产30万件水果筐生产线4条,年总产1万件托盘生产线3条、年总产1.5万垃圾桶生产线3条,年总产2万件生活用品生产线2条)、库房(包含产品堆放区、原料区等)、办公楼及宿舍楼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25%。 |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采用“集气罩+催化燃烧装置”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表4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表9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须分别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合理处置,不外排;运营期生产废水循坏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61团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为挥发性有机物0.16215吨/年、颗粒物0.04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主要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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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2团2连玉米烘干及仓储项目(重大变动) | 72团2连 | 新源县浩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新疆众科咨询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6日,师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批复《关于七十二团二连玉米烘干及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市环审〔2022〕1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生产工艺和部分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变更,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之规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 | 变更内容 (一)生产工艺变更。12吨/小时燃煤热风炉变更为12吨/小时生物质热风炉。 (二)环境保护措施变更。热风炉产生的废气治理工艺由“袋式除尘+双碱法脱硫+40m高排气筒排放”变更为“低氮燃烧+袋式除尘+双碱法脱硫+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治理工艺变更后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限值要求,且变更后全厂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颗粒物0.506吨/年、氮氧化物2.726吨/年、二氧化硫0.136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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