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新疆创锦智慧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智能化玉米制种生产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等三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6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204室
邮 编:83521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电话 |
1 | 新疆创锦智慧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智能化玉米制种生产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 63团 | 新疆创锦智慧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众科咨询有限公司 | 2023年4月7日,师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批复《关于新疆创锦智慧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智能化玉米制种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市环审〔2023〕13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生产工艺和部分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变更,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之规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 | 主要变更内容 (一)生产工艺变更。2台10吨/小时生物质热风炉变更为3台10吨/小时生物质热风炉。 (二)环境保护措施变更。3台生物质热风炉产生的废气均采取“旋风除尘+袋式除尘+低氮燃烧+SNCR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煤锅炉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仍按照师市环审〔2023〕13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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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荣新电厂220千伏送出工程 | 66团、霍城县 | 第四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该项目穿越66团、霍城县,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220kV输变电线路1条,线路长度约13km,起点为可克达拉2×350MW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坐标为东经81°02′55.074″,北纬44°0′17.947″,终点为可克达拉220kV变电站,坐标为东经80°57′21.697″,北纬43°56′45.975″。总投资43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0.72%。 |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落实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项目临时占地、施工迹地等进行生态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合理处置,不外排;施工生活区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施工工区内设置移动环保公厕,定期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线路沿线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置。废弃建筑材料、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合理处置。 (六)严格落实电磁环境防治措施。线路运行时产生的电磁环境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控制限值要求。 (七)做好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减少生物量损失,保障植被安全;禁止猎杀野生动物,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剥离地表土合理利用。 (八)建立健全施工、运行期环保管理制度,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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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浩鹏兴业化工有机肥加工项目 | 77团3连 | 新疆坤耀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 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77团3连,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49'33.182",北纬:42°59'30.09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1条年总产5万吨粉剂有机肥生产线、1条年总产10万吨造粒有机肥生产线、布设2台3吨/小时生物质热风炉、1台3吨/小时生物质锅炉、发酵仓2座、成品库2座、办公生活区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4.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82%。 |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发酵仓定期投放生物除臭剂,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恶臭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生物质热风炉产生的废气采用“引风管直接连接烘干机+除尘器”工艺处理后,通过16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须满足《新疆兵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兵环发〔2019〕139号)相关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采用“低氮燃烧+除尘器”工艺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建燃煤锅炉限值要求;投料工序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有机肥生产工序。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吨/年、二氧化硫0.646吨/年、氮氧化物3.102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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