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师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师六十六团牲畜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等三个项目拟进行审查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四师六十六团牲畜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等三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7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360号建设环保大厦204室

邮    编:835219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四师六十六团牲畜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66团 可克达拉市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明瑞科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日,师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批复《关于四师六十六团牲畜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市环发〔2018〕23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生产工艺和部分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变更,属于重大变更,需重新给予审批。 变更内容
(一)生产工艺变更。2.5吨/小时电锅炉变更为2.5吨/小时生物质锅炉。
(二)环境保护措施变更。化制烘干处理废气采取“冷凝除雾+导入锅炉末端焚烧”工艺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排放须分别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烟气采取“低氮燃烧+SNCR+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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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克达拉市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效节水材料及生物降解膜生产加工厂建设项目 67团 可克达拉市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首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67团1连,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47'39.78",北纬:43°36'37.06"。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内容有生产车间(设置4条贴片式滴灌带生产线、4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生产线、2条水带生产线、2条造粒生产线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年总产滴灌带6394吨)、仓库(原料及成品存放区)、办公楼、食堂等及其他配套设施;二期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原料库、农资库房、加装生产线(新增2条贴片式滴灌带生产线、4台高速降解地膜吹膜机、3条PE管材生产线,新增年总产滴灌带1296吨、可降解地膜6000吨、PE管材2592吨)。两期工程建设完成后全厂年总产滴灌带7690吨、可降解地膜6000吨、PE管材2592吨。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6%。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边界浓度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风机引入烟道后于楼顶排气筒排放,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拉运至67团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为挥发性有机物4.386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不得超过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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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源县永谦塑业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71团 新源县永谦塑业有限公司 新疆众科咨询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71团团部西侧工业聚集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3°14'35.69",北纬:43°30'59.60"。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改建,主要建设内容有改造加工车间(设置15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生产线、4条水带生产线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年总产滴灌带4000吨、水带1000吨),新建造粒车间(设置4条造粒生产线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年处理5000吨废旧滴灌带)、原料库、沉淀池等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0.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2%。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要求,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运营期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边界浓度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通过市政下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持续强化噪声管理要求,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合理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收集、临时贮存、转移等工作。
(五)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为挥发性有机物2.169吨/年。项目投入生产后,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不得超过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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