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师环罚决字〔2023〕1号
可克达拉市金惠众塑料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9008MA783BCU5R
地址: 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三团团部人民南路西 经营者: 丁树林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造粒生产线、滴灌带生产线、PE管生产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师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第四师生态环境局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信息:新疆兵团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一体化系统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