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四师 环查字﹝2023﹞2号
杨国防(可克达拉市壵龘塑业):
社会信用代码: 92659008MA77Y3NT30
地址:第四师六十三团十六连
经营者: 杨国防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造粒车间和滴灌带生产车间未安装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3 年 4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5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可克达拉市壵龘塑业厂内,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或者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