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师环免罚决字〔2023〕1号
新疆国鹏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568866130Q
地址: 新疆巩留县第四师73团金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华鹏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贮存废矿物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签订承诺书并于2023年3月22日22时完成整改。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经第四师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