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师环责改字〔2023〕8号
新疆国鹏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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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新疆巩留县第四师73团金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华鹏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贮存废矿物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25日前按规定贮存废矿物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 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