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环罚字〔2022〕15号
名称:新疆天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128号办公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郝晋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313303344D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你公司编制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传染病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一是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报告表对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排放分析遗漏了甲烷体积浓度因素分析.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甲烷等5项因子的规定。二是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采取“紫外线消毒+活性炭吸附”治理措施,项目遗漏活性炭排放量核算及其危险废物处置措施。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固体废物应“明确产生环节、名称、属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编码)、主要有毒有害物质名称、物理性状、环境危险特性、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传染病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环评报告编制的《委托书》、《第四师可克
达拉市传染病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审登记表》、《建设单位、编制
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报表》等证据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编制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新疆天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失信记分5分,对编制人员唐娟失信记分5分。
2. 对新疆天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和编制人员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