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师环罚决字〔2022〕6号
可克达拉市新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8MA77YJ0DXM
地址: 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 刘勇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68团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于2020年9月开始施工,2021年7月完成建设,2020年6月开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捌万贰千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信息:新疆兵团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一体化系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