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昭苏县75团纵横商砼有限公司)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师环罚决字〔2022〕11号

昭苏县75团纵横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6076097873H

地址:第四师75团浩特浩尔镇友好路东侧团结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谢付正

我局于20224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堆料场设置的围挡低于物料堆放的高度,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一般固体废物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 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信息:新疆兵团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一体化系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