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师环罚决字〔2022〕9 号
巩留县恒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54024MA77WC961N
地址:七十三团南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石琼恒
我局于2022年4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位于金岗工业园区的砂坑内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微硅粉)未按要求设置“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4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师环罚告字〔2021〕9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经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刻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克达拉支行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000000020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伊宁县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