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师环责改字〔2022〕10号
可克达拉市新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8MA77YJ0DXM
地址: 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 刘勇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68团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于2020年9月开始施工,2021年7月完成建设,2020年6月开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前按程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批复。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