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师环责改字〔2022〕10号
新疆镁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尼勒克县七十九团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8MA775ED047
地址: 第四师七十九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郭良泽
我局于2022 年 4月 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料未按要求设置“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为砂石料按要求设置“三防”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