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师环责改字〔2022〕14号
巩留县恒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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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巩留县恒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琼恒
我局于2022年4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位于金岗工业园区的砂坑内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微硅粉)未按要求设置“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2022年5月10日前完成砂坑内微硅粉的清运工作,于2022年4月12日前将整改方案报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