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可克达拉市创锦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四师环限产决字〔20221

可克达拉市创锦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3686489049F                                          

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三团综合加工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绍风  

我局于 2022 2 22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总磷:133mg/L、化学需氧量2558mg/L、动植物油14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二级标准:总磷1mg/L;化学需氧量150mg/L;动植物油15mg/L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水样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第四师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2022 3 23 日起至2022 4 22 日止限制生产,生产负荷控制在60%以下。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第四师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第四师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第四师生态环境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或者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