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可克达拉市创锦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四师环罚决字〔2022〕5号

可克达拉市创锦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3686489049F                            

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三团综合加工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单绍风

我局于20222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总磷133mg/L、化学需氧量2558mg/L、动植物油14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总磷1mg/L;化学需氧量150mg/L;动植物15mg/L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水样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3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师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第四师生态环境局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信息:新疆兵团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一体化系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