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克达拉市创锦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师环责改字〔20227

可克达拉市创锦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3686489049F

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三团综合加工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 单绍风

我局于20222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总磷133mg/L(标准为1mg/L)、化学需氧量2558mg/L(标准为150mg/L)、动植物油149mg/L(标准为15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水样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规范处置污水。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仍未改正的或者拒绝、阻挠我局实施复查的,我局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 2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