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四师环责改字〔2022〕4号
伊宁县南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1333021299H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城西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王嘉
我局于2022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数据截图、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1月27日前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四师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 1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