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2月3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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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电石渣浆、 废次氯酸钠及电石筛余物乙炔气回收技改项目 | 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湖南崇闳环保科技术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部,中心地理坐标:北纬43°56'37.537",东经81°28'3.133"。该项目主体工程:新建电石渣浆、次钠废水回收乙炔气装置,辅助工程:办公生活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万元,占总投资的9.6%。 | 建设、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运输车辆使用篷布覆盖,避免沿途洒落;沿途道路定期清扫,洒水抑尘;避免在大风天气下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减少扬尘污染;运营期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可以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中排放限值(50mg/m³)标准限值。厂界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进行一切排放废水的施工作业,施工期车辆冲洗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生活污水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伊宁县污水处理厂,符合《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优选低噪声设备、噪声设施并设临时隔声屏障,施工车辆定期养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 (五)建立健全施工、运行期环保管理制度,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