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市环罚决字〔2021〕7号
新疆润旺和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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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一团工业园区二巷17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杰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烟气排放口于2021年8月14日取样氮氧化物检测数据(折算值:406mg/m³)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为300mg/m3)。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取样监测数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该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兵团支行营业室
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073530104000396800000002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师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日